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将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推上一个台阶。本次新规在监管思路上较于之前有所突破,也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的合规经营带来更大的挑战。相信新规的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使得整个市场做到优胜劣汰。
这里,我提一个建议:建议设立私募监管双负责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完善的私募长效监管机制。
具体说,建议设立中央和地方的双层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负责行为监管、地方政府负责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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