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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
来源:  新闻综合        2020-09-23         风险   北京   金融   利润   融资租赁

923日讯,923日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一审。据悉,条例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权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和营销宣传的底线,包括不得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部分业务等措施。已经发生金融风险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等措施。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659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条例草案明确适用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

会议提到,截止到20206月底,北京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131家,融资担保公司6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典当行363(分支机构1115),融资租赁公司215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条例草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检查、查封、扣押、约谈、警示函等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暂停部分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暂停设立分支机构;责令其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暂停审批其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重大资产处置;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暂停股东或者相关人员分配利润或者其他利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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