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此外,你公司“负债/净资产”风险监管指标自5月31日开始持续不符合监管标准,“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自6月25日开始持续不符合监管标准,且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九条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改。
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你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
暂停期限到期后,我局将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验收。你公司在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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