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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婷婷、李俊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深圳   监管

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婷婷、李俊锋: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婷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俊锋未能保证你公司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下同)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周婷婷、李俊锋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周婷婷、李俊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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