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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剑龙、宋伟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深圳   监管

李剑龙、宋伟阳:

经查,公司债券发行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中期报告。李剑龙作为钜盛华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宋伟阳作为钜盛华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钜盛华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下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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