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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众筹】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2020-01-07         私募   基金   风险   金融   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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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切莫被“私募备案”忽悠,警惕“伪私募”挖坑,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四)私募投资要淡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

(五)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六)私募投资重匹配,了解你自己,了解你的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

(七)私募基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性妄为,必须严守行业规范,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八)远离“伪私募”,守住“钱袋子”。

(九)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投资。

(十)私募基金承诺高收益,投资一定要警惕。

(十一)讲学习,重识辨,远离非法私募。

(十二)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

(十三)投资私募,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十四)投资私募要仔细阅读,签署风险揭示书。

(十五)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至少100万元。

(十六)仔细阅读私募合同,维护自身投资权益。

(十七)私募募集必须识别投资者风险收益属性。

(十八)私募募集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

(十九)私募基金不得公开推介。购买时请查询登记信息(www.amac.org.cn),细看合同条款,警惕保本保收益陷阱,防范投资风险。

以下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 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 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 益挂钩;

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 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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