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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来源:  银保监会        2022-12-08         风险   消费   投诉   征求意见   金融

12月2日,据银保监会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近年来,随着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指引》已滞后于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为规范表外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针对各类具体表外业务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规定,涵盖了传统表外、理财、代理代销等各类业务。《办法》是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的统领性、综合性规范。《办法》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办法》共六章47条,分为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二是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升业务透明度。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办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结合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各类新兴业务迅速增长,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银保监会结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呈现出的新变化、新特点,参考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界定与分类更加合理,管理和监管框架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规范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优化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则,在审慎经营、压力测试、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增强风险识别和缓释能力,提升业务弹性。二是进一步优化表外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职责,完善内外部审计规定,增加会计部门职责要求。三是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具体规定,更新同步了相关要求,对各类业务提出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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