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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亿私募!三年到期时,投资人才被告知钱“飞”了!
来源:  万顺整理        2020-09-20         私募   基金   上市   风险   深圳

涉及到深圳的公司)

私募产品资金被挪用并没了一事曝光。

此事要从四年前说起,20166月,知名钜*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成立了*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限2年、可延期1年。

在理财师的推荐下,投资人周先生于2016620日与*资产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签订了《*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300万元,认购费3万元。

然而,三年后基金即将到期时,周先生却得到“私募资金被挪用”的消息,300万元本金不翼而飞。

一、私募资金流向了哪里?

该基金管理人称:“智能制造基金所投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警方立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查及追赃过程中。部分投资人就智能制造基金提起了诉讼,正在审理程序中,目前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

二、基金到期才知资金被挪用

周先生介绍:“这个私募基金一共募集了2.3亿元。”按照合同第十一章《基金的投资》的约定,资金主要投资于明安万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对标的企业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016629日,周先生收到了钜*的《资金到账确认函》。

*资产历次的公告和说明均披露,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79月完成借壳上市,周先生投资的私募基金间接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周先生表示。

2019610日,*资产向投资人发布公告称,2019531日,明安万斛管理人国投明安向本基金出具《2019年退出前报告》,表示将在2019728日到期之日收到投资本金及收益,并在到期之日开始清算,清算时间为期2个月进行结算收益及缴纳税费。

然而,四个月后,*资产再次发来《临时信息披露公告》,原本顺利的投资爆出了问题。

《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称,在本基金募集及存续期间,明安万斛基金管理人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通过伪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及视频,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并已于20191020日失联。

“对上述涉嫌犯罪行为,*资产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以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1025日出具了《受案回执》。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资产正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期逮捕周*归案,查实资金去向,追回款项。*资产称。

三、周先生随后寻求钜派协商无果。

“实际上,基金投资款早已被周*挪用,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之后的借壳上市与周先生投资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资产找卓郎智能及其相关股东核实一下,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但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资产几乎没有作为,风控形同虚设。”周先生方说。

四、募集资金从未流向投资标的

明安万斛(有限合伙)有三个股东,*资产、深圳前海中明兴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投明安分别持有约94.3%5.3%0.4%股份。

“作为基金管理人,*资产募集资金以后,划拨至明安万斛(有限合伙)账户,由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上市公司股权。但是这笔资金一开始就被国投明安的实际控制人周*挪用了,从未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周先生方指出。

周先生方认为,*资产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应承担法律责任。

他进一步分析,首先,*资产放任“双GP”模式变为“单GP”模式,埋下事故隐患。涉案合同约定,明安万斛(有限合伙)原本应有两名普通合伙人(即国投明安、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的就是共同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实际操作中只有国投明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此过程中,*资产却未提出任何质疑,未进行任何纠正,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其次,*资产就股权代持问题未尽查证义务,且未按规按约进行纠正。比如,据*资产解释称,虽已发现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未有明安万斛(有限合伙),却未向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任何征询与核实,涉嫌失职。

最后,基金投入明安万斛(有限合伙)后,*资产未尽监督管理责任。*资产作为明安万斛(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但其轻信周*伪造的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未履行监督、核查的职责,甚至明安万斛(有限合伙)本身从未进行基金备案,*资产也未纠正。*资产作为有限合伙人,未尽到控制基金投后风险的职责。

“涉案基金被明安万斛(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明非法挪用,此系*资产的片面之词,还有待公安机关的查证。”周先生方认为。

他还表示,2019年底,该案已在法院立案,并经过开庭审理,不过还在等待判决结果。除了周先生之外,其他投资人也各自起诉了钜派及*资产,预计法院将会参照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向下推卸责任?

“本案值得讨论的点在于,*资产作为管理人,将募集资金投入下层合伙企业后,但下层合伙企业发生合同诈骗,募集资金完全没有按照当初设想投资,而是被下层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卷走。”周先生方表示。

他认为:“争议焦点在于,私募基金合同目的到底是什么?究竟是募集资金投入下层合伙企业,基金设立,就完成了合同目的?还是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合同、历次披露内容,确认资金最终投入设立的投资主体?我坚持认为,肯定是后者。”

六、爆雷事件不断涌现,私募基金亟待加强监管。

“一旦下层投资企业发生问题,负责募资的基金管理人就推卸责任,应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周先生表示。

911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十三种行为,其中包括: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业内专家分析“就本案而言,该基金应属于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支付对价获取股权,既然投向上市公司,查一下上市公司股东名单,即可一目了然,这是对基金管理人最基本的要求,*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竟然没有做到,是存在未尽责甚至是重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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