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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社会危害大”,深圳私募红树基金4宗违规遭谴责
来源:  证监会      千顺编辑部        2020-07-09         私募   基金   风险   深圳   互联网

千顺讯:77日, 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深圳红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基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2013-2019年),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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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证监局的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中,以“红树基金相关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等来描述红树基金的违规行为。

一并被处罚的还有红树基金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梁彬,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全,以及公司监事任重伊。

刘全自20161118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任重伊作为公司监事,并具体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梁彬自20139月至201611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在决定中,深圳证监局不仅要求红树基金进行整改,还要求其全面清理核查公司的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近年来,私募行业迅猛发展,但是在私募基金的销售中,机构打“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募集资金不择手段,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这种现象屡禁不止。

今年61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组织下去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表示,为促进深圳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警示教育,督促各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将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和风险监测处置等情况,陆续公开披露辖区重大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单。

附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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